申请人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礼泉县X村,农民。
被申请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人刘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4日申请执行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张XX于2012年6月4日自觉将案件款全部交付给申请人刘XX,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2)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审判员:裴静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