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临澧县青山管理局机关农场宿舍。
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与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霞与被告谭大军离婚;
二、婚生子谭xxx随原告张霞生活至成年,被告谭xx从2012年度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