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怀化市企业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特别授权),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怀化市企业社会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一般代理),该中心科长。

原告吴某甲诉被告怀化市企业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汤继平

审判员刘明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