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特别授权),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怀化市企业社会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一般代理),该中心科长。
原告吴某甲诉被告怀化市企业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汤继平
审判员刘明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