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太仓材料厂与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太仓市x耐磨材料厂(以下简称太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XXX,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太仓材料厂与被告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XXX公司反诉太仓材料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XXX公司在调解书送达时即付太仓材料厂剩余工程款壹万伍千元整。

二、本诉受理费600元由太仓材料厂承担;反诉受理费300元由XXX公司承担。

三、其它无争议。双方诉争结束。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