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市x耐磨材料厂(以下简称太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XXX,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太仓材料厂与被告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XXX公司反诉太仓材料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XXX公司在调解书送达时即付太仓材料厂剩余工程款壹万伍千元整。
二、本诉受理费600元由太仓材料厂承担;反诉受理费300元由XXX公司承担。
三、其它无争议。双方诉争结束。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