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红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崇宇,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洪涛、周红昌,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崇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