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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董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红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崇宇,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洪涛、周红昌,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崇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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