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所(略),现居住非洲几内亚国。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系原告父亲),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黄某丁于2000年在日本东京打工期间相识恋爱,于2001年2月15日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刘某,现在闽清县城关小学读一年级,跟随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2005年8、9月,原、被告从日本回国定居生活。2007年11月,原告又前往非洲几内亚国经营生意,至今未归,引起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乙与被告黄某丁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由原告刘某乙负责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