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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诉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X镇X村,系兴县治超办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某乙,男,系原告白某甲父亲。

被告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男,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甲诉被告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4日,原告驾驶无牌照奇瑞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神盘路XKM+3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贾玉田驾驶的被告师某所有的冀x(冀x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误某、生活补助、护理、住宿、交通、今后治疗、伤残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师某于2011年3月23日前赔偿原告白某甲医疗费、误某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住院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的受损车辆各自维修。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162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81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耀武

审判员陈关林

人民陪审员何小军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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