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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区庆云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江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苏杭,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谭某(系江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江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博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刘某武、人民陪审员杨某民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某、谭某于2012年4月17日给付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600000元(含先前已给付的100000元);

二、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民间借贷纠纷就此了结,原、被告任何一方今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博

代理审判员刘某武

人民陪审员杨某民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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