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路。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临澧县X区治安主任,住(略)。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澧县X区X路。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康xx与被告张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子康俊(1995年3月20出生)原由被告张xx抚养,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变更为由原告康xx抚养,其抚养费用由原告康xx自行承担;
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