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欧某小飞,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略),系原、被告之女。
原告欧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邝静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