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青岛汇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联华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文化商业广场二三楼。
代表人刘某某,该超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