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上诉人李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某、曹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陂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龙,上诉人湖北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曹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军,被上诉人吴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经审查,李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某负担40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160元、湖北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斌
代理审判员潘捷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