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某、丁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陂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李某赔付19497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李某赔付16623元。
二、丁某、张某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向李某赔付2000元。
三、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20元,由丁某、张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4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审查确认。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徐子岑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龚治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