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律师。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菅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菅某某、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菅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8月9日到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被告胡某离家出走,后通过电话明确告诉我不再回来,从此再无音信,诉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菅某某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胡某于2010年3月离开原告菅某某家,原、被告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庆祖镇X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无大的矛盾,分居时间不长,夫妻关系尚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菅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菅某某承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彬
人民陪审员宋向阳
人民陪审员李平杰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