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1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10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商丘市X路X号其家中,发现妻子夏瑞莲××和陈××有不轨行为,恼怒之下用刀砍伤陈××,并对被害人陈××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陈××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陈述,证人许××、夏××等人证言,鉴定结论,在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对引发该案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建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