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系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系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某某,男,系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已与被告马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