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亢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上诉人亢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亢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