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秀强、金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楼、周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申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秀强、金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楼、周某某,被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申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代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