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
被告邓某,男。
原告邓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