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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

被告邓某,男。

原告邓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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