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丽华,北京市德鸿(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杜荣,北京市德鸿(略)事务所(略)。
被告山东青青艺术馆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上海中福古玩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山东青青艺术馆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被告上海中福古玩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周鸿英
书记员杜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