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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省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戊,该联社XX主任。

被执行人唐某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2)道民初字第X号湖南省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己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2)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蒋顺红

审判员许勇

审判员万理智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某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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