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律师。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律师。
被告黄某,系被告黄某之妻。
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良平、肖锦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的华凌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湘x,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x)归原告黄某所有;
二、原告黄某给付被告黄某、黄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此款于2012年5月25日前支付;
三、被告黄某于2012年5月25日前将车辆过户给原告黄某;
四、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条款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王良平
人民陪审员肖锦标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