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
被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龙XX。
被执行人段XX。
夏某与李XX、龙XX、段XX债务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5日作出的(1997)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龙XX、段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5日作出的(1997)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