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高某,任所长
被执行人水晶鱼南阳旗舰店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执行水晶鱼南阳旗舰店为行政处罚纠纷的(2011)南中执字第X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1)南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审判员姜付强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继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