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潭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11)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剑英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