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本人没有黄某滩地的情况下,虚构事实,称其在黄某滩有土地,并以租地为名,愿意将土地承包出去,先后三次收取被害人荆某甲、梁某等人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被害人付款后,到周某某指定的土地种地,发现土地已有人承包,被害人随即联系被告人周某某,但已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周某某骗取钱款后逃至云南等地。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荆某乙陈述、证人张某证言、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李志勋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