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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丙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曾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丙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某荣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谢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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