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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31岁。

被告戚某某,男,34岁。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0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戚某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戚某琳。双方此时感情出现裂痕。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戚某翔后,被告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在双方经营的饭店里对原告辱骂、殴打,逼原告自行离开饭店。原告发现被告婚外情后,被告将饭店转让,与情妇一走了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女儿戚某源由原告抚养,戚某琳、戚某翔由被告抚养。

被告戚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戚某某于2000年7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戚某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戚某琳,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戚某翔。三个子女现均在被告家随被告父母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双方在商丘市经营一饭店,期间,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逐渐激化。以致经常生气、打架。先是原告于2009年初离家去新疆,被告将原告找回后,因生气,被告也离家出走。为此,酿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上蔡某杨集镇派出所户籍证明、黄某叶、霍齐英出庭证词及本院对被告父亲戚某才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相互信任,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但本案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产生矛盾,在经营饭店期间感情又逐渐恶化,经常生气、打架。原、被告因生气均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现原、被告婚生子女均在被告家中跟随其祖父、母生活,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外出只是临时做生意,还经常与家中取得联系,能够抚养子女,如改变子女的环境,将不利于子女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据此,原告请求抚养长女戚某源,由被告抚养次女戚某琳、儿子戚某翔,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戚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戚某源由原告黄某乙抚养;次女戚某琳、儿子戚某翔由被告戚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耀宗

代理审判员王明振

人民陪审员葛全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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