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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X、原告孙XX不服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退休干部,住西安市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孙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自由职业,住西安市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共同委托代理人连XX,西安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X区北二环凤城大厦二环北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X,男,该局干部,住XXX。

委托代理人杨XXX,男,该局干部,住XXX。

第三人陕西紫XX公司(以下简称紫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

法定代表人段XX,总经理。

第三人段XX,女,汉族,XXX年XX月XX日生,自由职业,住西安市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自由职业,住西安市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方XX,西安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XX、原告孙XX不服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XX、原告孙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连XX,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杨XX、杨XXX,第三人陕西紫XX公司法定代表人段XX,第三人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第三人王委托代理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诉称,其原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XX接任后,未能良好发展公司业务,未能进行工商年检。被告未核查公司未能年检的实际情况,未告知听证权利,对股东的多起投诉未处理即作出处罚决定无法律依据,且被告未按工商处罚程序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吊销紫XX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原告孙XX诉称,公司增加股东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其不知情,亦未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决议中其签名虚假。被告依据虚假材料错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举报投诉未予处理即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损害原告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书。表示同意原告冯XX的起诉意见。

本院认为,紫XX公司连续多年未年检,被告对其予以查处,作出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决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权益的,应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二原告系紫XX公司股东,其以原告身份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律依据,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XX、原告孙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冯XX已预交,本院全某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涛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王静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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