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11月24日对中国xx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调解书第二页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2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补正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2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落款日期“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应补正为“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庄建英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