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某丁,男,系吴某丙之父。
被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吴某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7日因申请执行张某离婚一案,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返还申请人吴某丙的嫁妆(详见(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张某已将申请人吴某丙的嫁妆予以返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崔存文
审判员张某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