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衡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区古汉大道瑞安花园紫东阁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资义伦,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1年7月25日受理原告唐某丁与被告衡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0日向原告发出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接通知后,未在限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唐某丁预交的受理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为14960元),由原告唐某丁负担。
审判长金钦铭
审判员唐某丁
人民陪审员周某云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