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55年1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某甲,女,38岁,汉族,住(略)。系刘某某之女。
原审被告郑某乙,女,30岁,汉族,住(略)。系刘某某之女。
上诉人刘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某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某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郑某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