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红,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住XX县X村。
委托代理人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X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周X红与被告周X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X红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3月10日在茶陵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2月24日生子周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闻不问,尤其是近两年来双方毫无夫妻生活可言,曾多次与被告闹离婚,婚姻关系有名无实,若再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都将造成痛苦。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X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X华辩称,答辩人自落户原告家之后,做人处事都尚可,与原告感情也很好,也承担过家里的一些开支费用。特别是答辩人在深圳打工期间,每逢春节回家都会拿钱孝敬原告父母,给孩子上学,在想家之时,也会常用电话与原告联系,沟通感情,家里一团和气。虽然近年来,与原告及其父母为琐事发生过不愉快,但并不影响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故请求法院调解和好,让原、被告双方共建和睦、和谐的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短暂相处后,于2003年3月10日在茶陵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入赘原告家,同年农历12月24日,原告生下儿子周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05年以来,双方便开始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自2010年正月开始,原、被告便分居至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周X随其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电动单车一辆及拥有存款20000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某、债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红与被告周X华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周X随被告周X华生活,由原告周X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给被告周X华至婚生子周X成年时止,限原告周X红在每年的农历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原告周X红享有对婚生子周X的探视权,被告周X华及家人不得随意阻拦,待婚生子周X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20000元归被告周X华所有,电动车一辆归原告周X红所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周X红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