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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群诉被告黄卫平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号。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陈某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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