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桂东县人,公务员,住(略)。
被告吴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XX,男,1980年出生,汉族。系被告吴某之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吴某向原告黄某借款370000元,每月一分五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某无偿还能力,遂于2011年6月22日重新出具借条,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原告黄某借款本金370000元,利息72150元(计算至2012年7月22日止),合计442150元。原告提供了借条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吴某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370000元;若被告逾期不还,则除偿还本金370000元外,还应以每月一分五的利率偿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765元,减半收取为3882元,被告吴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文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