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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丙要求宣告周某英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丁,系申请人之姑妈。

申请人李某丙要求宣告周某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丙诉称,申请人之母亲周某英于2005年7月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周某英为失踪人。

经查,周某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5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某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某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周某英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李某丙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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