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XX大楼。
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