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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中山大道富力街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8832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诉讼费、利息等请求,现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全某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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