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保义,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琼,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诉被告马某、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的委托代理人丁保义、武琼,被告马某、芦某、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诉称,2010年9月24日18时50分,被告马某驾驶芦某所有的豫x号轿车沿平安大道行驶至新华路口东与我发生相撞,致我受伤。2010年10月13日平顶山公安交警支队卫东大队作出的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