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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诉被告马某、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保义,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琼,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诉被告马某、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的委托代理人丁保义、武琼,被告马某、芦某、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诉称,2010年9月24日18时50分,被告马某驾驶芦某所有的豫x号轿车沿平安大道行驶至新华路口东与我发生相撞,致我受伤。2010年10月13日平顶山公安交警支队卫东大队作出的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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