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丁,女,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吴某戊,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略),现居住(略)。
原告吴某己,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庚,男,1932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X路X号。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某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无需对王某的财产继续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所有的吉x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审判长谭碧涛
审判员陈某丁
人民陪审员李升皆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