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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民一初字第528号财产保全某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丁,女,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吴某戊,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略),现居住(略)。

原告吴某己,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庚,男,1932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X路X号。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某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无需对王某的财产继续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所有的吉x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审判长谭碧涛

审判员陈某丁

人民陪审员李升皆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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