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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宣东,被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是朋友。2010年4月10日二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春节被告尚某还原告现金x元,尚某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尚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因被告陈某有了第三者,自2009年11月份双方一直生气、吵架离某,2010年12月份双方办理了离某手续。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陈某协商购买二被告的五亩土地,价格x元,原告支付被告陈某x元,尚某x元。后原告反悔,让被告陈某给原告打了一个借条。被告尚某对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一无所知,再者,被告陈某也未将该笔资金用于家庭生活。二被告已达成离某协议,家里的一辆别克车归被告尚某所有,煤场也一直由被告尚某管理,与被告陈某没有任何关系。综上,被告尚某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尚某的起诉。

被告陈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和尚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2月16日办理了离某登记手续。2009年9月22日,原告黄某与刘排礼二人共同和被告陈某签订了5.08亩土地转让协议,原告黄某支付被告陈某部分款x元,后双方解除了合同。2010年4月10日被告陈某没有退现金,给原告出具一份x元的借条,后给付原告现金x元,至今仍欠x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离某、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陈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在合同解除后应当将合同款退还给原告,被告至今尚某完全清偿,故应对下欠的x元承担清偿责任。因签订及解除合时二被告尚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尚某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x元;

二、被告尚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38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庆民

审判员张相东

审判员王景忠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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