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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甲与被上诉人朱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朱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9)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望城县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朱某甲送达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但上诉人朱某甲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杨雅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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