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翠园别墅东区A型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南园大厦X号楼X房。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但上诉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杨某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