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郑州市X区须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冰,郑州市X区须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健力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上诉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孙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