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宏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南段毛寨工业园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郑州三塔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漯河市宏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郑州三塔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及郭晓果、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三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某芬
审判员缑兵伟
代理审判员刘某凯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