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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乙与被执行人陈某、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姬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张某乙与被执行人陈某、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乙于2012年2月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张某乙将执行回案件款全部领走,此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王毅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某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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