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28岁,住(略)。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28岁,住(略),系周某某的丈夫。
被告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丙与被告周某某、于某某、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丙分别于2011年5月9日、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和变更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对豫x号半挂货车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豫x号半挂货车一台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海山
审判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杨子干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