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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周某某、于某某、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28岁,住(略)。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28岁,住(略),系周某某的丈夫。

被告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丙与被告周某某、于某某、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丙分别于2011年5月9日、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和变更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对豫x号半挂货车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豫x号半挂货车一台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海山

审判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杨子干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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