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隔墙邻居张一x两家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许某某用铁锨将张一x的胳膊打伤。经鉴定,张一x左侧尺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许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张一x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一x的陈述;证人轩一x、许某x、朱一x、张一x、张二x、郭一x、张三x等人证言;书证--协议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效果,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凯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