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曹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曹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营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已付);
二、原告同意公安机关返还事发时被告曹某驾驶的车辆,该车锁产生的停车费、施某、修理费均由被告曹某负担;
三、原被告因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晓莉